(2015)鱼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鱼台县鲁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鱼台县佳和运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县鲁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鱼台县佳和运输有限公司,刘来法,朱春玲,马长安,杨娅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324号原告:鱼台县鲁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运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传君、朱琳(特别授权),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来法,执行董事。被告:鱼台县佳和运输有限公司。(县职教中心对过)。法定代表人:朱春玲,执行董事。被告:刘来法。被告:朱春玲。被告:马长安。被告:杨娅。本院在审理原告鱼台县鲁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鱼台县佳和运输有限公司、刘来法、朱春玲、马长安、杨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鱼台县鲁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刘来法在鱼台县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被告朱春玲在中国建设银行鱼台支行的银行存款共计1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鱼台县鲁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刘来法在鱼台县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被告朱春玲在中国建设银行鱼台支行的银行存款,共计1500000元。二、查封山东鲁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担保的登记在其名下的鱼房权证鱼台字第××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间,只准使用,不准变卖、抵押、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姗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永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