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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蔺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蔺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85号原告周某某,男,199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法定代理人刘玉臻,女,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居民,系原告之某甲。被告蔺某某,男,200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法定代理人蔺少伟,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被告之某乙。法定代理人张晓辉,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被告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蔺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