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蔺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蔺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85号原告周某某,男,199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法定代理人刘玉臻,女,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居民,系原告之某甲。被告蔺某某,男,200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法定代理人蔺少伟,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被告之某乙。法定代理人张晓辉,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被告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蔺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