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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0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格根图雅诉赵树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扎民初字第02542号原告赵格根图雅(曾用名赵图雅),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蒙古族,教师,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三和公馆3号楼五单元301室。被告赵树林,男,47岁,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华丽小区2号楼七单元602室。原告赵格根图雅与被告赵树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白万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格根图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树林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格根图雅诉称,2014年5月27日,原告担保,被告在王银凤处借款21500元。并约定2014年8月27日还清,如未按期还款按每月500元递增。到期后,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履行了担保义务。原告因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本金21500元及利息4500元,合计26000元。被告赵树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由赵格根图雅担保,赵树林在王银凤处借款21500元,并约定2014年8月27日还清,如未按期还款按每月500元递增。到期后经王银凤多次索要,2015年8月25日,担保人赵格根图雅替赵树林偿还了借款本金21500元、逾期利息4500元,合计26000元。后赵格根图雅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举的一枚欠据、一枚收条及当庭陈述笔录在卷。本院认为:赵树林、赵格根图雅与王银凤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赵树林未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赵格根图雅替赵树林偿还了26000元,证据充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故赵格根图雅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树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赵格根图雅返还欠款2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赵树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 万 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萨日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