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廖华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廖华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1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胜和路段30号。负责人孔潜发,行长。委托代理人范俊杰,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健霖,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华宗,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廖华宗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廖华宗已经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廖华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撤回对被告廖华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1.4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周吉宁代理审判员  邱桂珍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邬水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