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少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858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刘某,工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