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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少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858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刘某,工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