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纪桂英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书(2015)城执字第206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桂英,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069号申请执行人纪桂英,农民。被执行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1号108号。负责人彭学俊,该支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纪桂英与被执行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车发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