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蒋招波与王灵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招波,王灵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674号原告:蒋招波。被告:王灵聪。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招波与被告王灵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招波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灵聪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招波撤回对被告王灵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蒋招波负担。审 判 员 赵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