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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城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民初字第163号原告:骆某。被告:王某。原告骆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华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骆某以已与被告王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华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羊路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