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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商外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嘉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平湖西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嘉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平湖西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外初字第37号原告:深圳市嘉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廉武民。委托代理人:齐小周、黄泽彬。被告:平湖西科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易奇·祖苟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嘉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西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嘉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6元,减半收取156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万卫忠代理审判员  朱 珺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