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曾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73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曾某,无业。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某,无业。上诉人曾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某有权处分其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某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曾某负担,余款15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曾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敏审 判 员  孙泽兵代理审判员  孟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尚志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