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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陈钊锋与谢翠雯、劳文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钊锋,谢翠雯,劳文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陈钊锋,男被告谢翠雯,女被告劳文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钊锋诉被告谢翠雯、劳文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钊锋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钊锋撤回对被告谢翠雯、劳文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9元,由原告陈钊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伟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焕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