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左海鑫与谭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海鑫,谭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36-1号申请执行人左海鑫,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瑶族,住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谭建新,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三江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左海鑫与被执行人谭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谭建新在中国农业银行三江支行河东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三江支行河东分理处62×××75账号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华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