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车素华与范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素华,范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570号申请执行人车素华。委托代理人矫春阳,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洪成。委托代理人单哲宽,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