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孙秀荣,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