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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干民初字第854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冬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结。原告诉称:我们是2007年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2008年2月24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叫李某甲,2010年9月20日在新干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为年幼不懂事,被告没有稳定的经济基础和来源,婚后我们感情一般,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吵架,因为有小孩,我与被告就这样磕磕碰碰在一起七八年。2013年我们协商过离婚,被告总是说有事缓一缓,最后无果而终。2013年上半年我朋友告诉我说被告在吸毒,要我注意下,后来在2013年下半年我被告知被告李某某因为吸毒被城南工业园区派出所拘留,2014年11月左右被告李某某又因为在新干县城某某宾馆吸食毒品被新干公安民警抓进看守所行政拘留十五天。被告一次次的欺骗和隐瞒让我对其彻底绝望,夫妻感情也彻底破裂,为此,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孩由我抚养,被告一次性负担小孩抚养费80000元。被告未进行辩称,经法庭干警庭审中电话联系被告李某某,其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小孩李某甲由原告抚养,小孩抚养费随原告的意思,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7年上半年经朋友介绍认相识相恋,2008年2月24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叫李某甲(现随原告方生活),2010年9月20日双方在新干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因为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双方经常因为一些生活小事吵架。2013年双方协商过离婚未果。2013年上半年被告李某某因为吸毒被新干县公安局城南工业园区派出所拘留,2014年11月左右被告李某某又因为在新干县城某某宾馆吸食毒品被新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后经原告多次劝阻未果,2015年8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小孩由其抚养,被告一次性负担小孩抚养费80000元。庭审中,经双方沟通,原告明确表示小孩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其自己全部承担。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未添置家庭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多次吸食毒品且不听原告劝阻,双方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均自愿表示同意离婚,对此,本院依法准许。关于小孩抚养,原告要求小孩由其抚养,被告也表示同意,同时原告明确表示小孩抚养费用由其全部承担,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本院对此亦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院依法准许;二、婚生小孩李某甲由原告刘某某抚养成人,抚养费用由原告刘某某自行负担。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冬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俊艳附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