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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桤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李绍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