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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中法刑一终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军锋贪污、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刑一终字第00012号原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军锋,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濮阳县人。辩护人马英杰,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军锋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濮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军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军甫、尹东学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军锋及其辩护人马英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树杰代理审判员  焦奎阳代理审判员  李亚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艺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