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董建辉与上海出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辉,上海出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350号原告董建辉,男,196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单志浩,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出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黄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豪,上海出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辉诉被告上海出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董建辉负担。审判员 沈 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慧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