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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申请执行冯晓飞、王小起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冯晓飞,王小起,陈红霞,刘双美,张联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77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红旗,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利仁,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冯晓飞,男,1975年6月4日出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王小起,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陈红霞,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刘双美,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张联营,男,1966年9月5日出生,住沁阳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下称沁阳农行)申请执行冯晓飞、王小起、陈红霞、刘双美、张联营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沁阳市公证处于2015年7月25日作出(2015)沁证经字第200X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被执行人冯晓飞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五周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