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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侯凤年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南马路支行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480号原告侯凤年。委托代理人王京涛,天津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绍兴道交口东北侧“海汇名邸”(案名天津公馆)三号1-5层。负责人赵勇,行长。委托代理人郝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南马路支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225号。负责人赵禹,行长。委托代理人郝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原告侯凤年与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南马路支行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凤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倩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