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永恒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安阳市永恒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19号原告: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宋村乡前辛庄村。法定代表人:张保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德前,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史宇航,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安阳市永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工路193号。法定代表人:杜海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永恒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9元,减半收取2519.5元,由原告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永昌审判员 胡建枝审判员 杨齐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秋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