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左民初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凌孝义、赵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凌孝义,赵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左民初字第311-2号原告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玉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剑锋,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云彪,职务经理。被告凌孝义,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徐锐经,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刚,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受理原告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凌孝义、赵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凌孝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7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双方若发生争议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不动产位于新巴尔虎左旗,属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凌孝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娜日苏审判员 李 梅审判员 齐晓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