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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运新与冯绍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运新,冯绍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徐运新。被告冯绍武。原告徐运新诉被告冯绍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徐运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运新在诉讼过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运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75元,由原告徐运新承担。审判长  崔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