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但家飞与张良英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良英,但家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良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但家飞。上诉人张良英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4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约定管辖的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的管辖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该案租赁合同所涉房屋在重庆市江北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