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崔晓红与史宝禄、侯丰娇、侯丰艳、姜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红,史宝禄,侯丰娇,侯丰艳,姜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255-1号原告崔晓红,女。被告史宝禄,男。被告侯丰娇,女。被告侯丰艳,女。被告姜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晓红与被告史宝禄、侯丰娇、侯丰艳、姜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史宝禄、侯丰娇所有的位于莱西市××东路××号1栋1单元房产1套,并提供周风娟所有的位于莱西市××东路××花苑××楼3单元×××户房屋(房产证号:西房私字第×××××××号)1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周凤娟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应同时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史宝禄、侯丰娇位于莱西市××东路××号1栋1单元房产1套;二、查封被告史宝禄名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楼;三、查封担保人周风娟所有的位于莱西市××东路××花苑3#楼3单元102户房屋(房产证号:西房私字第×××××号)1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姗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卫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