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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3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楠与被执行人许六梅、吴臻庆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楠,许六梅,吴臻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3096号申请执行人何楠,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庄生贵,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六梅,女,汉族,1979年6月18日生。被执行人吴臻庆,男,汉族,1977年4月28日生。申请人何楠诉被执行人许六梅、吴臻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鼓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许六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楠借款25.5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5.5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吴臻庆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吴臻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告许六梅追偿。二、被告许六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楠借款5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如被告许六梅未履行第二项还款义务,原告何楠有权对被告许六梅名下苏A×××××大切诺基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的60万元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吴臻庆已就其应当承担的部分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5万元。本院对被执行人许六梅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其名下有大切诺基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执行中已进行了司法拍卖,所得款项已拨付申请人。许六梅现已下落不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许六梅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拍卖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仇正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天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