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民二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鑫诚信用社与曾宪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鑫诚信用社,曾宪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二初字第435号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鑫诚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黄敬文,主任。委托代理人田雨,主任助理。被告曾宪和,男,汉族,1953年2月9日出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鑫诚信用社与被告曾宪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宪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鑫诚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鑫诚信用社撤回对被告曾宪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97.00元,退回原告3298.50元,另3298.50元由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鑫诚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刘连生审 判 员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沈文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