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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垦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叶保云与被谢凯、杨佩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保云,谢凯,杨佩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叶保云,男,回族。被执行人谢凯,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佩佩,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保云与被执行人谢凯、杨佩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7000元,未执结标的额7000元。此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谢凯、杨佩佩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 尼助理审判员  张振乐助理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