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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6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游崇荣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983号罪犯游崇荣,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总仓中队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31日作出(2006)莆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崇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3111.7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以(2009)榕刑执字第64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12年3月26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24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14年6月26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37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游崇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游崇荣已缴纳赔偿金人民币83112元。其中在前三次减刑时,已纳赔偿金人民币3900元;本次缴纳赔偿金人民币79212元。本院认为,罪犯游崇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游崇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游崇荣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游崇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次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79211.74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