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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钟某某、管某某、朱某某、管某某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管**,朱**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11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男。因赌博行为于2015年3月25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4日由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管**,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4日由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管**,男,汉族。2010年11月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男,汉族。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4日由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管**、钟**、管**、朱**犯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梅县法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判处:1、被告人管**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被告人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3、被告人管**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4、被告人朱**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钟**、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管**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钟**、管**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管**撤回上诉。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5)梅县法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庆新审判员  柯 彬审判员  范宜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丘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