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晋城市长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淑艳、王全雷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长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王淑艳,王全雷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887号原告晋城市长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晋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庞欢欢,经理。委托代理人茹丽平,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淑艳,女,生于1986年7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被告王全雷,男,生于1984年5月25日,汉族,住山西省高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长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淑艳、王全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城市长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长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市长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晋城市长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金莲人民陪审员 车慧琴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