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翟道树与库尔勒市种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9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道树,男,汉族,1959年11月3日出生,现住新疆和硕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库尔勒市种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张明光,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翟道树因与被申请人库尔勒市种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巴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翟道树申请再审称:1984年良种场认定我为该场职工并给于宅基地、土地等,并作了职工登记及《工人履历表》,我亦按规定缴纳了各项费用,原审法院认定我将面粉厂、土地转包给他人不属实。我提供(2015)库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调解书、工人履历表、年终决算表、土地使用合同,证实我从1984年起至今一直是良种场职工,被申请人应为我补交养老保险金。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所负义务既是与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对应的代价,又是实现对方相应权利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本案中,翟道树在原审中提供的工人履历表为一份空白表格,其上虽然有被告单位前身库尔勒市良种场的盖章,但没有原告的照片,粘贴照片处也没有加盖任何公章,同时没有任何人员的签名。其他证据亦不能证实其与库尔勒市种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申请再审期间,翟道树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2015)库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调解书及种子公司产算表,只能证明翟道树与案外人崔文堂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不能证明库尔勒市种子公司与翟道树之间存在具体报酬、劳保待遇等约定的劳动合同关系。翟道树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库尔勒市种子公司曾向翟道树本人支付过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故,原审法院未支持翟道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翟道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翟道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敖 其 尔 加 甫审判员 郭 长 安审判员 黄 竹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祖丽比亚·艾尼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