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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大标与闫星星、丁佩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标,闫星星,丁佩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202号原告:王大标,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高杰春,蒙城县板桥中心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星星,女,200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丁佩英,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丁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娟娟,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大标诉被告闫星星、丁佩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孟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