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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清分社与沈术勇、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清分社,沈术勇,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清分社,地址:安县河清镇大北街。负责人:戈小城,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沈术勇,男,生于1970年5月1日,汉族,农民,安县人。被执行人:郑伟,男,生于1986年5月12日,汉族,农民,安县人。本院在执行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清分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术勇、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沈术勇、郑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绵阳市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