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吴国清与吴波、储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868号原告吴国清。委托代理人袁佩林,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波。被告储意。原告吴国清与被告吴波、储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晓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国清及其委托代理人袁佩林、被告吴波、储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国清诉称:原告与被告吴波系叔侄女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两被告因购房向原告借款调头寸,原告遂将为儿子结婚买房的首付款借给两被告。年底原告看好房向两被告索款,两被告无理拖延,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因人民币(币种下同)60万元未到期,故2014年7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已到期的45万元。2015年5月借款到期,两被告只归还了30万元,尚欠30万元至今索讨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原告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从2013年5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吴波、储意辩称:对于借款本金数额无异议,对利息计算方式有异议。对于60万元借条,两被告已归还了30万元及相关利息,该利息也未按6%计算。对于剩下的30万元,因两被告经济能力有限,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吴波、储意系夫妻,被告吴波系原告吴国清侄女。2013年5月11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两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叔叔吴国清60万元,预计于两年内归还30万元整及相应利息,如在此期间出借人遇任何紧急事宜,经双方协商定当尽快归还全额借款与相应利息;此借条有效期两年,两年时限到期前借款人必须更新借条内容交予出借人,重新签署。2015年6月13日,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13,500元。后对剩余借款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诉如所请。审理中,原告表示双方曾口头约定按照当时上海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3%计算利息。两被告表示双方口头约定按照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后两被告又表示5万元作为整个借款(含另案45万元)的利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上海银行个人业务回单、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借款给两被告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凭证等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审理中原告表示借款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按照当时上海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3%计算利息,故本院按照年利率3.3%计算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波、储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国清借款人民币30万元;二、被告吴波、储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国清利息(以本金人民币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3%计算)。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62.50元(原告已预缴),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81.25元,由被告吴波、储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晓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叔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