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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商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许明明与李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明,李思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719号原告许明明。被告李思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明与被告李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明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明明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明明负担。审判员  杨安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