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商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许明明与李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明,李思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719号原告许明明。被告李思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明与被告李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明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明明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明明负担。审判员 杨安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