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0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880号原告张某。被告段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李同所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王伟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