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执复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何有源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有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执复字第18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何有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何有源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5)肇四法立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经审查查明:2011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庞潮依据该院(2011)四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肇中法民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1)肇四法执字第536号。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1)肇四法执字第53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何有源所有的存放于四会市联发电镀厂内的10条电镀滚槽生产线;于2012年2月29日依法委托广东邦民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何有源所有的位于四会市联发电镀厂内的10条电镀滚槽生产线;于2012年3月18日作出(2011)肇四法执字第53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位于四会市联发电镀厂内的10条电镀滚槽生产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易观太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易观太时转移;二、买受人易观太可凭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1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肇四法执字第536-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至此,(2011)肇四法执字第536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异议人何有源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复议人何有源提出复议称:1、要求法院撤销对异议人财产的拍卖,进行执行回转恢复异议人财产现状,并将财产返还异议人。2、因拍卖造成无法挽因的损失(价值人民币80多万元),异议人要求赔偿。3、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事实及理由:2015年6月26日,我收到(2011)肇四法执字第536-1号和536-2号执行裁定书,之前,我从来不知拍卖程序已启动,异议人的价值人,财产早己被执行法官私下以8万元处理完毕,造成损失高达80多万元。我巨额财产损失,执行法官在私下处理异议人的财产过程中,既不按法律程序办,也不按良心办事,严重违法违纪,滥用职权,是造成我80多万元的损失,执行法官应予以赔偿,敬请依法处理。我2015年7月3日收到(2013)肇四法执字第536-3号执行裁定书,四会法院3份裁定书造假,时间、日期对不上,先拍卖后判决。经审查,本院对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该院执行该案期间,在其厂房张贴了相关裁定书和刊登了拍卖公告,且申请人何有源到了拍卖现场会。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由于申请复议人何有源没有履行生效的四会市人民法院(2011)四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肇中法民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庞潮提出的执行申请,该院立案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规定,该院依法对已被查封被执行人何有源所有的存放于四会市联发电镀厂内的10条电镀滚槽生产线进行委托评估后,作出(2011)肇四法执字第536-1号拍卖裁定,并张贴于设备存放地点,且申请复议人何有源也到了拍卖现场,且所拍卖的财产已由竞买人买受。因此,该拍卖处理已终结多年,申请复议人何有源在当时知道法院进行拍卖而没有提出异议,其现提出撤销财产拍卖和执行回转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另外申请复议人何有源提出因拍卖造成损失的赔偿和追究相关责任人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执行法院对其异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处理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何有源的复议申请,维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5)肇四立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文审判员 何 桑审判员 毛晓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