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慈溪市东海包装有限公司与宁波飞佳达家电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东海包装有限公司,宁波飞佳达家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306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东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沈明强,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飞佳达家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卢四海,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120号慈溪市东海包装有限公司诉宁波飞佳达家电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余姚市临山镇凤栖路28号及余姚市城区长新路58号的房地产系抵押且被余姚市人民法院查封(首封),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纠纷款1019052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以及应当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697元,以及案件受理费710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3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