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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袁利杰申请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利杰,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袁利杰,住所地海明街道被执行人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洮北区。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袁利杰申请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78号,现因被执行人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3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金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