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昌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周金亮与周金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亮,周金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周金亮。被告周金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亮与被告周金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金亮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