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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7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鑫鸿泰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江舜祺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鑫鸿泰进出口有限公司,晋江舜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591号原告晋江市鑫鸿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蔡子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清沙,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舜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邓清转,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鑫鸿泰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江舜祺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欲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鑫鸿泰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3元,减半收取881.5元,由原告晋江市鑫鸿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东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汀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