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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立行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昝更琦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冀立行终字第1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昝更琦。上诉人昝更琦因诉唐山市人民政府、唐山市城乡规划局要求确认唐政复决字(2015)7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并予以赔偿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行他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昝更琦上诉称,依据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审裁定故意对抗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唐政复决字(2015)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现昝更琦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和复议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一并提起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因本案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而非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的规定。昝更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昝更琦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爱民代理审判员张志刚代理审判员张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崔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