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刑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236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2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经事先联系,至本市闵行区XX路口,将一张A大学建筑工程专业毕业证书、一张B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毕业证书分别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沈某某。2015年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经事先联系,至本市闵行区xx口,将一张B大学市场营销专业毕业证书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给郑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毕业证书中的印章均系伪造。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物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沈某某、郑某某、奚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及被告人的供述等���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取利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3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扣押在案的赃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