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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梁建成与张西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建成,张西波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106号申请人梁建成。被申请人张西波。系红色观光汽车的驾驶人。2015年9月4日9时45分许,张西波驾驶观光汽车,沿工业一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新闻纸厂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梁建成驾驶普通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赵县交警大队认定,张西波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梁建成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申请人梁建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张西波驾驶的红色观光汽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申请人张西波的现置放在赵县交警大队的观光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少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