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9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颖与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颖,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雅靓医疗美容诊所,福州中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9246号原告杨颖,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倩倩,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鸥,黑龙江龙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64号3层301-51。法定代表人陈文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琼(兼被告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雅靓医疗美容诊所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雅靓医疗美容诊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绿景苑甲1号。负责人金光耀,总经理。被告福州中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洪山园路68号洪山科技园D#楼5层505号。法定代表人林其锋,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颖,北京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颖与被告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雅靓医疗美容诊所、被告福州中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武倩倩,被告之委托代理人袁琼、孙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是北京风尚时代国际模特文化有限公司签约艺人。2015年1月,我获知被告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雅靓医疗美容诊所在被告福州中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站(panjk.com)的网页中擅自将我的肖像用于整形美容项目的商业宣传,涉及文章标题为“美唇须知:唇部卸妆五步骤”、“什么是玻尿酸丰唇”、“春季抽脂瘦身塑造好身材”。被告未经我允许擅自将我的肖像用于商业性宣传,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同时,被告使用我肖像的位置以及侵权页面的内容,使得我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我的名誉权。现我起诉,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致歉时间不少于30天;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3000元。被告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雅靓医疗美容诊所辩称:涉案信息登载在被告福州中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上,我们并不知情,我们与福州中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作关系,亦无进行宣传的相关协议,无任何经济往来,其属于擅自盗用;另外,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照片是原告本人,文章内容也与照片没有联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福州中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雅靓医疗美容诊所之间确实不存在相关合作或进行宣传的协议,但公司老板之间为朋友关系,故我公司在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雅靓医疗美容诊所不知情的情况下免费为其进行广告宣传。涉案网站内容浏览量低,我方亦无侵权故意,亦未给原告造成损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我国著名节目主持人、演员。平安健康网(网站域名:panjk.com)的主办单位为福州中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5年1月26日对网页浏览情况出具的(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465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平安健康网子页面登载有“美唇须知:唇部卸妆五步骤”、“什么是玻尿酸丰唇”、“春季抽脂瘦身塑造好身材”的文章,并分别配有原告的一张照片。上述网页附有雅靓诊所的在线咨询、网上预约及美丽热线链接。因进行公证,原告支付公证费1000元。原告还提交了通过互联网搜索到的原告的照片,以及其他新闻配图所使用的与上述文章配图一致的原告的照片,以此证明涉案侵权照片是原告本人。现原告诉至法院,诉如所请,被告坚持其答辩意见。另查,上述网站所载网页文章的配图已经删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公证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名誉是特定人所受到的有关其品性、才具、功绩、职业、身份等方面的社会评价的总和。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福州中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发布文章,且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作为网页文章配图,因该网页文章以对外宣传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雅靓医疗美容诊所开展的整形美容业务为主要内容,具有营利性质,故应当认定其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福州中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站的主办人,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雅靓医疗美容诊所作为被宣传方及实际受益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雅靓医疗美容诊所的开办者,在没有证据证明雅靓诊所为独立核算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情况下,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原告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具体赔偿数额由本院结合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酌定。关于原告所诉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一节,虽然被告确将原告照片作为整形美容文章的宣传配图,但被告在涉案文章中,并未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亦没有恶意丑化原告等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诉请赔偿的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除公证费外,原告没有对其他主张进行举证,故原告其他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雅靓医疗美容诊所、福州中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致歉声明,对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杨颖肖像一事向原告杨颖赔礼道歉,致歉声明的内容和版式须经本院审核认可后方可发表;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本院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登载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雅靓医疗美容诊所、福州中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被告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雅靓医疗美容诊所、福州中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杨颖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雅靓医疗美容诊所、福州中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杨颖公证费人民币一千元;四、驳回原告杨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元,由被告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康得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雅靓医疗美容诊所、福州中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