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正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永建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正容,永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何正容,女,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被执行人永建国,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本院在执行何正容申请执行永建国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号(2014)江安民初字第696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永建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永建国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永建国所有的房屋一间。现被执行人已外出,申请执行人何正容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安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伟审判员 成关云审判员 方明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锦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