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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执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与冯英哲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冯英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中执字第0062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第三极写字楼A座16层。负责人王冰,主任。被执行人,冯英哲,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464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165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464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褚晓勇审判员  刘 兵审判员  万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