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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飞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烈刑初字第00074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飞虎,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公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飞虎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胜利、代理检察员尹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飞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底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李飞虎骗称其有关系能帮助他人办理招工、养老保险,多次到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黄桥行政村朱某甲、烈山镇吴山口行政村朱某乙家中等地骗得朱某甲、朱某乙等人钱款计166000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飞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为他人办理招工、养老保险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款计16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飞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李飞虎以能帮助他人办理招工、养老保险为由,多次到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黄桥行政村朱某甲、烈山镇吴山口行政村朱某乙家中等地骗得朱某甲、朱某乙等人钱款计166000元,被其挥霍,至今未退还被害人。具体如下:一、2012年1月至9月,李飞虎以能够帮助朱某甲女儿朱某丙安排到临涣中利发电有限公司上班为由,先后三次骗得朱某甲计27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2014年6月3日借条,载明:李飞虎借朱某甲贰万柒仟元整,2014年6月5号还款,如不还款按银行一年利息还款,借款人李飞虎。(2)2014年6月3日保证,载明:星期四还款贰万柒仟元整,还款人李飞虎。(3)2014年9月14日保证,载明:保证给朱某甲办事一定办好,如果星期一办不好加倍返还本金贰万柒仟元整,保证人李飞虎。2、被害人朱某甲陈述:2012年初,其通过工友陈某甲介绍认识李飞虎,李飞虎称认识淮北矿务局办公室主任梁某甲,可以帮其把小孩安排到中利电厂工作,但需花钱送礼。之后,其通过陈某甲交给李飞虎10000元。2012年7月,其在杨庄矿工人村工商银行门口又交给李飞虎15000元。其间,其经常打电话催李飞虎,他总是推拖。2012年9、10月份的一天,李飞虎突然打电话说他在中利电厂请领导吃饭,让其抓紧时间汇2000元,给小孩找工作的事办好了,其就从杨庄矿工人村工商银行给他汇了2000元。但之后,事情一直没有办好。其打电话催李飞虎,他说中利电厂换领导了,招工的事情还在办着。2014年9月14日,其找到李飞虎,李飞虎写了一个保证书,保证帮其办好事情,否则加倍赔钱。后李飞虎以种种理由推拖。3、被告人李飞虎供述:其与朱某甲通过他的一个工友介绍认识,朱某甲听说其能帮人招工,就托其帮他小孩招工。其认识长源煤焦化人力资源部的梁某乙,能帮忙找到中利电厂的工作,其就告诉朱某甲可以,但需花钱疏通关系。两三天后,朱某甲在淮北市百货大楼东边工行取了10000元交给其。几个月后,其在杨庄矿工人村工商银行门口又拿了朱某甲15000元。还有一次,其和朋友吃饭,从朱某甲处借了2000元。其间,朱某甲经常打电话催办,其一直没有时间跑招工的事情。其曾对朱某甲说招工不一定行,钱要退给他,他不愿意,说有一点希望都得办。二、2014年11月,李飞虎以能够帮助朱某甲介绍的朱某丁女儿朱某戊安排到临涣中利发电有限公司上班为由,骗得朱某丁5000元。三、2014年11月,李飞虎以能够帮助朱某甲介绍的陈某乙儿子朱某己安排到临涣中利发电有限公司上班为由,骗得陈某乙6000元。四、2014年11月,李飞虎以能够帮助朱某甲介绍的朱某庚外甥女陈某丙安排到临涣中利发电有限公司上班为由,骗得朱某庚6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2014年11月28日借条,载明:今借朱某甲伍仟元整,借款人李飞虎。(2)2014年11月29日借条,载明:今借朱某甲陆仟元整,借款人李飞虎。(3)2014年11月26日借条,载明:今借朱某甲陆仟元整,借款人李飞虎。2、被害人朱某甲陈述:2014年11月,李飞虎给其打电话说还有最后一批中利电厂的招工名额,他跟矿务局组织部秦部长和人才交流中心主任黄某某都说好了,让其再联系几个亲戚,加上其女儿一起安排好。其就联系了朱某戊、朱某己、陈某丙,他们都愿意去中利电厂上班。当着其面,2014年11月26日陈某丙家人交给李飞虎6000元,11月28日朱某戊母亲交给李飞虎5000元,11月29日朱某己家人交给李飞虎6000元。李飞虎收钱后说半个月之内办好,但至今也没办好,打电话不接,也找不到人了。后其去矿务局组织部问,确实有个秦部长,但他说不认识李飞虎,矿务局人才交流中心没有叫黄某某的主任,其觉得被李飞虎骗了。2014年11月26日、11月28日、11月29日的借条,分别是李飞虎拿陈某丙舅舅朱某庚6000元、朱某戊父亲朱某丁5000元、朱某己母亲陈某乙6000元时写的,都是找工作的钱。其未收取李飞虎任何好处,部分通过其交给李飞虎的钱,其先还给他们了。3、被害人朱某丁陈述:2014年11月,其堂哥朱某甲说认识一个叫李飞虎的人能帮其女儿朱某戊找到工作,其就同意了。11月28日上午,朱某甲带李飞虎到其家,李飞虎说中利电厂招人,能把其女儿安排到中利电厂工作,但需花钱走关系,男孩25000元,女孩30000元。其对李飞虎说现在没那么多钱,能否先办着,办成后不会少他的钱。李飞虎说要先给6000元请客送礼疏通关系,而且要的很急,其就凑了5000元让其妻子交给李飞虎,李飞虎承诺很快办好,并给朱某甲打了一张条子,朱某甲给其打了借条。李飞虎后来通过朱某甲催其要钱,其没有再给。4、被害人陈某乙陈述:2014年11月28日,其丈夫的堂哥朱某甲说认识一个叫李飞虎的人,有关系能找到中利电厂的工作,有几个名额连他的孩子和其孩子朱某己一起办,其就同意了。11月29日下午,朱某甲带李飞虎找到其,李飞虎说需要30000元。其到杨庄矿工人村工商银行取了6000元,在银行门口交给李飞虎,李飞虎给朱某甲打了一张条子,并承诺十多天就能办好。过了十多天没有消息,朱某甲联系李飞虎,李飞虎一直说快办好了,至今也没办好。5、被害人朱某庚陈述:2014年底,同村的朱某甲问其家里有没有小孩要找工作,他认识一个叫李飞虎的人有几个中利电厂的招工名额。其外甥女陈某丙想回淮北上班,就同意了。朱某甲说招工需要30000元,之后,其在巴黎印象小区门口交给朱某甲6000元,朱某甲说十多天就能办好。过了一个多月一直没有消息,其就找朱某甲要钱,朱某甲把6000元还给其了。6、被告人李飞虎供述:2014年11月,朱某甲问他女儿招工一事,其知道中利电厂又招工了,就让朱某甲问问他认识的人有没有想招工的,其说认识中利电厂老总,连他女儿的工作一起办好。过了一段时间,朱某甲找了三四个想招工的,他们分三笔给其17000元用于招工疏通关系,其承诺如果办不成一分不少退给他们,分别给他们打了欠条。五、2014年12月,李飞虎以能够帮助朱某甲介绍的朱某辛儿子和外甥女安排到银行上班为由,骗得朱某辛2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2014年12月8日借条,载明:今借朱某辛壹万元整,一个月办好,借款人李飞虎。(2)2014年12月9日欠条,载明:今欠朱某辛办事款壹万元整,一个月办好,欠款人李飞虎。2、证人张某甲证言:其在淮北市委车队上班,认识李飞虎,他父亲李某甲和其熟悉。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李飞虎找到其说他在帮人安排银行的工作,跟银行行长说好了,让其再帮着从中说说,并说办成后给其好处,其说只能帮他说说,没有办成的保证。几天后,李飞虎让其送他到烈山选煤厂附近村庄办事,其就开车带他去了。其把车停在村里的路上在车里等他,李飞虎和一个中年男子见了面,还邀其到家里坐坐,其没有去,李飞虎从那个人家里出来后二人就走了。后来,有人问其李飞虎的去向,说被李飞虎骗了,其也不知道李飞虎去哪了,就让他们报警。其没有能力帮人找到银行的工作,招工需要考试,其只能帮忙说说,不敢保证能办好。其没要过李飞虎的钱。3、被害人朱某甲陈述:2014年12月初,李飞虎给其打电话说他叔张某甲在市政府开车,弄到两个银行工作的名额,需要高中或大专以上文化,问其是否能找到合适的人。之后一天,张某甲开一辆黑色奥迪车带着李飞虎到家里找其,其就相信了。其找到朱某辛,给他说了这件事,朱某辛给了李飞虎20000元,李飞虎答应年前办好。后来找不到李飞虎了,就去市政府找张某甲,张某甲说不知道此事。4、被害人朱某辛陈述:2014年12月的一天,同村的朱某甲问其小孩是否需要找工作,说李飞虎的叔是市长的司机,能找到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的工作,需要50000元,要先给10000元,办成后再交剩下的钱,办不成就退钱。12月8日左右的一天下午6时许,其按照约定去银行取好钱到朱某甲家,朱某甲和李飞虎都在,其通过朱某甲交给李飞虎20000元作为其小孩、外甥女找工作的钱,李飞虎给其打了两张欠条,约定一个月办成。二十多天后,朱某甲突然说联系不上李飞虎了,怀疑他是骗子。其后来知道朱某甲之前也找李飞虎给他的小孩招工,也没有办成。其和朱某甲找李飞虎的叔,他说知道李飞虎用他的名义做这个事,并对李飞虎说过不要这样做,别触犯法律,他没有能力给人找工作,也没有收过李飞虎的钱。5、被告人李飞虎供述:2014年12月,其问市政府司机张某甲能不能帮忙找到银行的工作,他说帮忙看看。其便告诉朱某甲,朱某甲联系了一个给两个小孩找工作的。之后的一天,张某甲开车带其去了朱某甲家,那个人通过朱某甲给其20000元用于招工疏通关系,其打了欠条。六、2014年12月,李飞虎以能够帮助朱某甲介绍的朱某壬妻子孙某某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得朱某壬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2014年12月18日欠条,载明:今欠朱某壬贰仟元整,欠款人李飞虎。2、被害人朱某甲陈述:2014年12月18日的欠条是李飞虎给朱某壬家属办社保要2000元写的。3、被害人朱某壬陈述:2014年12月,同村的朱某甲说认识一个叫李飞虎的人有关系能帮忙上养老保险,其家属孙某某年龄到了,办好下个月就能领钱,其便同意了。12月18日,其与朱某甲、李飞虎在淮北市社保局西见面,李飞虎说需要30000元,让其先交2000元跑关系请客,其就交给他2000元,李飞虎给其打了条,并承诺两三天就能办好。之后一直没有消息,听朱某甲说联系不上李飞虎了。4、被告人李飞虎供述:2014年底,其通过朱某甲认识同村的朱某壬,其得知朱某壬家属到了上养老保险的年龄,便通过朱某甲告诉他其能帮忙办理,朱某壬给其2000元跑关系的钱,其给朱某壬打了条子,后来没有办成。七、2014年12月,李飞虎以能够帮助朱某乙儿媳妇况某某、儿子吴某甲、孙子吴某乙安排、调至临涣中利发电有限公司上班为由,先后四次骗得朱某乙5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2014年12月2日借条,载明:今借朱某乙壹万元,10号办好,办不好就是壹万贰仟元整,2个工人,借款人李飞虎。(2)2014年12月5日欠条,载明:今欠朱某乙贰万元整,10号走不掉赔贰万肆仟元整,欠款人李飞虎。(3)2014年12月6日欠条,载明:今欠朱某乙办工钱壹万元整,如10号办不好,给壹万贰仟元整,欠款人李飞虎。(4)2014年12月9日欠条,载明:今欠朱某乙办事款伍仟元整,10号办好,欠款人李飞虎。(5)2014年12月9日欠条,载明:今欠吴某乙办事钱伍仟元整,办不好多退壹仟元,欠款人李飞虎,担保人朱某乙。2、被害人朱某乙陈述: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李飞虎。2014年11月,李飞虎到其家说临涣中利电厂招工,问其有没有认识的人想去上班,也能帮其儿媳妇况某某招到中利电厂上班,帮其儿子吴某甲、孙子吴某乙把工作调过去。12月2日,李飞虎又到其家说他找的那个人得给钱才能帮忙调工作,问其要了10000元并约定12月10日办好,李飞虎给其打了条子。12月5日,李飞虎到其家说给小孩招工的事正在办着,办事的人急需20000元,并说12月10日前办不好钱全部退还,其就给了他20000元,他打了条子。12月6日,李飞虎又来找其说急需10000元给其小孩办理招工,其又给了他10000元,他打了条子。其这次一共交给李飞虎70000元,其中50000元是帮其儿子、儿媳妇、孙子招工的钱。3、被告人李飞虎供述:2014年11月,其告诉朱某乙中利电厂招工。朱某乙找其帮她小孩和她认识的朋友小孩招工,在她家分多次给其70000元用于疏通关系,每笔都给她打了欠条,并告诉她没多长时间就能办好,最后都没办成。被告人李飞虎当庭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八、2014年12月,李飞虎以能够帮助朱某乙介绍的张某乙侄子张某丙等人安排到临涣中利发电有限公司上班为由,骗得张某乙计2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2014年12月9日欠条,载明:今欠朱某乙办事款伍仟元整,欠款人李飞虎。(2)2014年12月10日欠条,载明:今欠朱某乙办事款壹万伍仟元整,欠款人李飞虎。2、被害人朱某乙陈述:其亲戚张某乙的四个侄子想找工作,张某乙通过其交给李飞虎20000元,其于12月6日、10日两次交给李飞虎20000元,李飞虎给其打了条子。12月10日,其给李飞虎打电话问招工一事,他说再等一两天就下来。之后,其多次和李飞虎联系,他总是说等一两天就下来。12月中旬,其找到李飞虎让他写个保证书,保证事办不成就连本带息还钱。12月21日,其还叫李飞虎到其家写了保证书。12月22日,其到淮北矿务局询问招工的事情,他们说最近没有招工。其一共交给李飞虎70000元,其中20000元是帮张某乙侄子招工的钱。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4年12月,其小姑朱某乙说认识一个人有关系能找到中利电厂的工作,问其有没有认识的人需要找工作,其联系了刚从李楼技校毕业的其侄子张某丙,张某丙又联系了同学李某乙及另外两个女孩,按照一人5000元的标准,将20000元分两次交给朱某乙,朱某乙给张某丙等四人各打了5000元的收条。过了一段时间没有消息,其催朱某乙,她说正在办着。2015年春节前,朱某乙说联系不上那个人了,其不知道那个人叫什么,也没有见过。2015年4月前,朱某乙退给李某乙2000元。4、被告人李飞虎供述:2014年11月,其告诉朱某乙中利电厂招工。朱某乙找其帮她小孩和她认识的朋友小孩招工,在她家分多次给其70000元用于疏通关系,每笔都给她打了欠条,并告诉她没多长时间就能办好,最后都没办成。被告人李飞虎当庭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九、2011年底,李飞虎以能够帮助朱某乙介绍的蔡某甲儿子蔡某乙安排到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上班为由,骗得蔡某甲3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2013年3月19日欠条,载明:今欠朱某乙、蔡某乙办事玖仟元整,事办好再给陆仟元整,以字为据,办不成玖仟元整一次性返还,欠款人李飞虎。(2)2014年3月11日欠条,载明:今收蔡某乙办工作伍仟元,一个星期,欠款人李飞虎。(3)2014年8月14日证明,载明:星期二事办好不办好把钱壹万零伍佰付清,不付,一天二百,李飞虎。2、被害人朱某乙陈述:2013年3月,李飞虎对其说临涣煤焦化厂招工,问其是否有认识的人想找工作。蔡某乙要找工作,给其9000元让其转交给李飞虎。其于2013年3月19日将钱交给李飞虎,李飞虎给其打了条子。过了一段时间,李飞虎给蔡某乙招工的事没有办成,蔡某乙找李飞虎要钱,李飞虎让其先垫付6000元。3、被害人蔡某甲陈述:2011年底,同村的朱某乙说她认识一个人有关系,能帮其小孩蔡某乙办临涣煤焦化厂的工作,需要30000元,其就同意了。后其在杨庄矿工人村建设银行向朱某乙账户打了20000元,过了一段时间,在望阳南村东大门又交给朱某乙10000元,朱某乙说一个月左右办好。后来一直没有消息,其催朱某乙,才知道那个人叫李飞虎。李飞虎一直拖,后来其找李飞虎写了三张条子,又通过朱某乙退给其5500元。4、被告人李飞虎供述:2011年夏天,其通过朱某乙介绍认识王某某,王某某又介绍认识一个姓蔡的,姓蔡的小孩蔡某乙要找工作,其就告诉他能帮忙找到临涣煤焦化厂的工作,姓蔡的通过朱某乙、王某某分几次交给其20000元。后其退给蔡某乙15000元。其觉得认识梁某乙,但后来他们厂董事长出事被抓了就没有办成。朱某乙为蔡某甲儿子蔡某乙招工交给其10500元,还为其他人招工交给其招工钱10万元左右。被告人李飞虎当庭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综合证据:1、证人梁某乙证言:其在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政工部工作,不认识李飞虎。2011年前后,其在临涣煤焦化厂人力资源部工作,当时厂里通过报纸对外公开招工,留的其名字和联系方式,很多人向其咨询招工的事,但都是公开招聘,现场报名,没有托关系的情况。其负责报名人员的登记,招工需要考试、领导研究等程序,都通过才能招进厂里。2014年年底前后,没有人找其帮忙安排他人到中利电厂上班,其也没有能力安排他人进临涣煤焦化厂或中利电厂上班。2、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警大队接受朱某甲、朱某乙证据材料清单。3、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载明:2015年2月25日15时15分,该队民警接到相山公安分局服务大厅电话报警称,在工作中发现网上逃犯李飞虎,该队民警迅速出警将李飞虎带回大队讯问。4、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经查询公安网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协同办案系统及SIS情报信息系统,截至2015年5月19日,未发现被告人李飞虎有其他违法犯罪前科。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2015年1月26日15时朱某甲到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称,2012年初至2014年底,李飞虎以帮助其女儿、亲戚安排工作的名义诈骗其64000元,该局于次日对朱某甲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同年1月27日,该局对朱某乙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同年3月9日、10日、11日分别对朱某丁、陈某乙、朱某庚、朱某壬、蔡某甲、张某乙被诈骗案立案侦查。6、被告人李飞虎供述:其觉得认识梁某乙、张某甲,慢慢能弄上一两个工作,其他弄不上就把钱退给他们。其收的招工钱被其挥霍,没有为招工的事花钱请客送礼。2013年至2014年底,其从朱某甲、朱某乙处共计收到13万元左右,帮助他们及亲友小孩在中利电厂找工作,但一直没有办成,钱也没退给他们。其认识长源煤焦化厂人力资源部的梁某乙,他告诉其有机会就能办成。其当时告诉朱某乙、朱某甲认识临涣煤焦化厂的梁某乙和在市政府开车的张某甲,找他们帮忙能给小孩找到工作,没告诉过他们认识矿务局办公室的梁某甲、矿务局组织部的秦部长及人才交流中心的黄某某。7、被告人李飞虎的户籍证明及本案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文书,证明案发时被告人李飞虎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飞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谎称能帮他人办理招工、养老保险为由,多次骗取他人钱款计16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飞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飞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飞虎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静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人民陪审员  苟存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屈曙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