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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牛长海,魏县正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庆连审 判 员  栗桂海人民陪审员  赵小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