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牛长海,魏县正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庆连审 判 员 栗桂海人民陪审员 赵小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雪姣 关注公众号“”